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
本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