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正義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0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李正義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集,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補載陸軍第
一八三六梯次徵集係應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徵集入營服役。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第三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陳淑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款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