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銘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沈瑞芳~F0~T40┌──────────────────────────────────────────────────────┐│支票附表:│├─┬─────────┬─────────┬────────┬────────┬───────────┬──┤│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龍華通訊行│0000000│壹萬陸仟肆佰陸拾│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限公司麥寮分行│ 陳雪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