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0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凌晨一時五分許,在新竹市○○路四三四之一號,查獲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甲○○持有之安非他命二小包,合計毛重約零點四公克。茲因前案曾經判決確定,本案與前案有連續犯之關係,本案為該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0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三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一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0六號偵查卷第六十九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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