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三六七號、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零點肆貳公克、包裝重零點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五五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期滿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合計淨重0.四二公克,包裝重0.八五公克;公訴人誤載為一小包,毛重0.三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第一項前段請求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四包(合計淨重0.四二公克、包裝重0.八五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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