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並由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具保在案。茲因該案審理期間,被告並未在監,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本院拘提未獲,此有送達回證、被告戶籍資料、法務部被告在監在押資料表,及司法警察回覆拘提結果意旨略以:「被拘人乙○○未按址居住,行方不明,致無法依限拘提到案」等語之報告書二份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傳喚具保人甲○○應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許前,協同被告到案,惟被告亦未到庭,足認被告乙○○確係逃匿屬實,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依法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楊台清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