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乙○○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判決無罪。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