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審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抗字第二八九號著有裁判可稽。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其所列附表各判決之判決文號、判決法院及確定日期部分有誤;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九三號,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判決),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憑,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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