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509號
原  告  陳壽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被  告  許甫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
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
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
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
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
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
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0年度簡
上附民字第18號),惟因兩造現均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
中,非提解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是以原告有預納提解費
用以提解兩造到庭之必要,而1次提解1人來回之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1,000元,是原告應預納提解費用2,000元,以提解兩造出
庭,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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