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3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兆鑫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孫聿欣孫玉敏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38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任婉筠
  通譯  牟宗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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