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372號
原 告 李承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