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372號
原   告  李承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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