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38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3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2388號聲請人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10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經本院以86年度判字第277號判決駁回後,曾多次提起再審之訴與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在案。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96年度裁字第1037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與前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相同,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其再審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蘇金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