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42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4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2425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楊文哉 送達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0094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關於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14款為再審事由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之配偶 鐘世傑億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記公司)股東,再審原告8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其配偶取自億記公司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股票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42,430元,申報為證券交易所得0元,然經再審被告核認該款項係屬營利所得,並無免稅之適用,乃併計再審原告89年度綜合所得課稅,並按所漏稅額198,413元處以0.2之罰鍰計39,600元(計至百元止)。再審原告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168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仍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94年度判字第94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上訴。再審原告不服,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情形,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暨原處分(本稅及罰鍰)均撤銷,依首開規定,自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至於再審原告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理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秀美法官侯東昇法官劉介中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郭育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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