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於96年
4月2日以96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後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復經本院於96年5月30日以96年度聲字第13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又與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經本院於96年8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56號裁定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更字第13號判決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柒月。│├───────┼─────────┼─────────┼─────────┤│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即本院96年度│日。(即本院96年度│日。(即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56號裁定│聲減字第4556號裁定│聲減字第4556號裁定│││減得之刑)│減得之刑)│減得之刑)│├───────┼─────────┼─────────┼─────────┤│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7月初某日│95年7月13日│95年10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察署│察署││├────┼─────────┼─────────┼─────────┤││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4900│95年度毒偵字第4900│95年度毒偵字第7098││││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755號│95年度易字第1755號│95年度訴字第3769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8日│95年12月8日│95年12月1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755號│95年度易字第1755號│95年度訴字第3769號││決├────┼─────────┼─────────┼─────────┤││確定日期│96年1月2日│96年1月2日│96年1月22日│└──┴────┴─────────┴─────────┴─────────┘┌───────┬─────────┬─────────┬─────────┐│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玖月。│├───────┼─────────┼─────────┼─────────┤│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即本院96年度│日。(即本院96年度│日。(即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56號裁定│聲減字第4556號裁定│聲減字第4556號裁定│││減得之刑)│減得之刑)│減得之刑)│├───────┼─────────┼─────────┼─────────┤│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95年10月10日│95年5月4日下午4││)│││時許至同年7月13日│││││中午某時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察署│察署││├────┼─────────┼─────────┼─────────┤││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098│95年度毒偵字第7098│95年度毒偵字第3537││││號│號│、490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769號│95年度訴字第3769號│95年度訴字第2005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96年2月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3769號│95年度訴字第3769號│95年度訴字第2005號││決├────┼─────────┼─────────┼─────────┤││確定日期│96年1月22日│96年1月22日│96年3月8日│└──┴────┴─────────┴─────────┴─────────┘┌───────┬─────────┬─────────┬─────────┐│編號│7│8│9│├───────┼─────────┼─────────┼─────────┤│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貳月,如易│││日。(即本院96年度│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聲減字第4556號裁定│仟元折算壹日。(即│仟元折算壹日。(即│││減得之刑)│本院96年度訴更字第│本院96年度訴更字第││││13號判決減得之刑)│13號判決減得之刑)│├───────┼─────────┼─────────┼─────────┤│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7月間某日起至│95年9月17日│95年9月17日││)│同年月13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察署│察署││├────┼─────────┼─────────┼─────────┤││案號│96年度偵字第9900號│96年度毒偵字第176│96年度毒偵字第176│││││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3813號│96年度訴更字第13號│96年度訴更字第1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15日│96年9月29日│96年9月2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3813號│96年度訴更字第13號│96年度訴更字第13號││決├────┼─────────┼─────────┼─────────┤││確定日期│96年7月6日│96年10月26日│96年10月26日│└──┴────┴─────────┴─────────┴─────────┘┌───────┬─────────┬─────────┬─────────┐│編號│10│││├───────┼─────────┼─────────┼─────────┤│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刑後之刑期│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本欄│本欄│││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空白│空白│││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本院96年度易字│││││第2866號判決減得之│││││刑)│││├───────┼─────────┼─────────┼─────────┤│所犯法條│刑法第216、210條││││││││├───────┼─────────┼─────────┼─────────┤│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案號│95年度偵字第2416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286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2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2866號││││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