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7號抗告人 梁金田 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3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單、轉帳資料等件可查,原裁定以抗告人未依期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自有違誤,爰不服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院101年3月5日答詢表固查無經收該筆裁判費款項,惟經抗告人來電表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再次查詢,該筆裁判費確已於101年2月29日入帳,此有本院101年3月9日答詢表附卷可佐。是抗告意旨並非無理由,原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