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232號

原告 嚴仲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邱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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