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28號
原告 黃炫淞 高雄市○○區○○街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尚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