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31號

原告創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鴻半導體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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