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76號
法定代理人 郭育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仁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又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漏未臚列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併補正已列載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