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62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00000000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25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5日下午4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
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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