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華祥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萬泉 即 許清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用卡須知,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記載「…得加計循環信用利息百分之十為違約金」,是債權人請求逾前開約定之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