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許召蓉 聲請人 林范育如 上二人共同 范弘忠 住台中市○○區○○○街○號非訟代理人相對人 王靜如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靜如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10月2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許召蓉、林范育如各2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新埔││504││1361.45│全部│王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