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勃盛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勃盛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勃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55號;本院繫屬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8號),經本院訊問後,依其供述、證人 李功彥洪宏昇蘇信立洪明田賴奎良 、李承堯、 李順忠 等人之證述、扣案Zikem廠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等證物,及依卷附通聯譯文、指認照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曾經通緝到案,被告於此情形之下,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常情,有相當理由相信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於偵查中並未全數坦承,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6年8月23日起將其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而於同年10月18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於同年11月15日裁定自同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第1次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固以:被告已經認罪,應該沒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等語。惟本院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犯行,販賣對象計有
6人,販賣次數達16次,且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分別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被告知悉其所涉犯上開罪嫌之法定刑非輕之情形下,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將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致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之順利進行,且被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甚鉅,基於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綜上,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宏瑋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