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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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72號上訴人鈺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 律師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柯鄉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