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福原名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年四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福原名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年四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