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吳能增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幣145,048元,應徵第一審.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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