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30號抗告人甲○○抗告人乙○○○相對人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准許票款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5年5月26日本院95年度票字第8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至於實體上之爭執,為裁定之法院,無權加以審酌,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在原審法院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業據提出本票5紙為證。原審法院依前開規定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向相對人借貸新台幣(下同)30,000元,借貸當日還遭預扣每萬元2,000元之利息,實收24,000元,惟因第十天若未清償即須還款60,000元,是以相對人要求預先開立二紙面額60,000元之本票,以求保證債權實現,並命抗告人甲○○填載另一抗告人 陳美珍 姓名後,以抗告人甲○○之左手、右手大拇指各蓋印於二姓名之上,其後抗告人實無法於十日後還款,相對人再以相同方式要抗告人在開立三紙面額90,000元之保證履約之本票,因此,相對人對抗告人甲○○之請求僅在欠款30,000元及最高法定利息百分之20內有理由,其餘無理由,又相對人對抗告人乙○○○無任何本票債權存在,原審不察而准許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此提起抗告等語。惟查抗告人既為發票人,自應負發票人責任,且經本院依形式上審核相對人持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本票,亦無不應准許之情形。況所稱上情,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抗告人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抗告既經駁回,關於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抗告人負擔。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依前揭規定,應由抗告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張育彰法官林福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侯學義┌─────────────────────────────────────────────────────────────┐│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5年度票字第82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2年5月22日│60,000元│未載│92年5月22日│CH789654││├──┼───────────┼─────────┼───────────┼───────────┼────────┼───┤│002│93年5月2日│60,000元│未載│93年5月2日│CH789674││├──┼───────────┼─────────┼───────────┼───────────┼────────┼───┤│003│93年5月5日│90,000元│未載│93年5月5日│CH765930││├──┼───────────┼─────────┼───────────┼───────────┼────────┼───┤│004│93年6月5日│90,000元│未載│93年6月5日│CH765929││├──┼───────────┼─────────┼───────────┼───────────┼────────┼───┤│005│93年7月2日│90,000元│未載│93年7月2日│CH78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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