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順金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14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順金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沒
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且約定
以每月收取1期4500元之利息」更正為「且約定以10天收取1
期4500元之利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