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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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60號
原 告 林彥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良豐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10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
臺幣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