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調字第76號
聲請人 王嘉祥
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
上列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 洪羊高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並按相對人(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
請(訴訟),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洪羊高已死亡,應撤回該部分調解之聲請(訴訟),
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被告)及應辦理繼承登記之
聲明,且應提出洪羊高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坐落彰化縣○○鄉○○段841、842、843、844、845、846、
847、848、852、853、855等地號土地最新「地號全部」土
地登記謄本。
三、前開土地之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依應有部分折算面
積對照表。
四、前開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