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陳興立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6,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52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
繳新臺幣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