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被   告  楊金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9,9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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