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水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水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曾因相
同案件,於民國89年間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9年度鳳交簡
字第191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於89年6月26日執行完畢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本件檢
察官雖以被告曾犯相同案件,而求處有期徒刑之刑。然查被
告前次犯罪時間係89年間,迄今已逾10年,參以前次僅量處
拘役20日,情節尚輕,是本件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
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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