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330號
原   告  莊玉燕
被   告  蔡宏仁
原告因請求償還票據所受利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宏仁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蔡宏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
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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