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叁包(毛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沒收之。查本件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毛重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OO號),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依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四三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被告因執行戒治屆滿三月,其成績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三八七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出所,惟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又施用毒品,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九七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戒治期滿釋放,業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OO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惟被告於八十七年六月四日晚上七時許為警查獲時,扣得海洛因三包(毛重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且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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