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
楊國益 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受成衛建設委託設計地上十四層、地下三層建物等工程,因設施內容龐大複雜,且技術一日千里所以事涉許多建築及設備之專業及技術問題需要多方面探討究,除書面資料之研討外,本身需至美日等先進國家參觀及搜集資料,前因九二一震災被告設計之向陽永照大樓工程設計責任未釐清,而受限制出境之處分,現因綜合大樓開工在即,急需走國外考察,且本案大樓之重建設計,亦決定採取鋼骨結構施工,為瞭解日本阪神地震後新建大樓工法,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台中縣豐原市向陽永照大樓之設計監造人,因該大樓於九二一震災時倒塌,因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予以限制出境處分(限制住居)在案,經訊問聲請人後,本院認本件案情繁雜、死者達四十二人、所涉相關人員甚多,有再予釐清以明責任之處,是本件仍有限制聲請人出境之必要,其所請於法尚有未洽,應駁回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李國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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