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號原告丙○○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乙○○ 王世勳 律師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零肆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嗣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擴張聲明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捌萬零陸佰捌拾伍元,其擴張聲明後增加之新台幣陸佰肆拾參萬陸仟零參拾肆元未據繳納裁判費,上開金額折合銀圓貳佰壹拾肆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肆仟參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