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埔刑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埔刑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八
0、二三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告訴人乙○○、甲○○之指訴及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及現場照片四幀附卷可稽。⑵、又本件車禍經送鑑定及覆議結果,認定乙○○無照駕駛重機車,左轉彎時未停讓對向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被告丙○○酒後駕駛已報廢自小貨車,行進中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此有臺灣省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函各一紙在卷可資佐證。是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