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8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4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1日起至134年11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4年11月25日邀同第三人 黃冠瑜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69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1月25日止,前36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97年11月25日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付息或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月25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欠本金共3,69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6年3月29日將土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58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01│建│70.94│2000分之257│所有權人││││││││││:乙○○│├──┼───┼────┼───┼──┼─┼────┼──────┼────┤│002│台南市○○○區○○○段│806│建│79.90│全部│所有權人││││││││││:乙○○│└──┴───┴────┴───┴──┴─┴────┴──────┴────┘┌────────────────────────────────────────────┐│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5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3│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3層樓房│42│45│42│13│平│鋼筋│7.│平│全│所有權│││50│北安路3段145│南區怡中│鋼筋混凝│.8│.8│.8│1.│方│混凝│82│方││人:張││││巷17弄4號│段806地│土造│4│1│4│49│公│土造││公││沛容│││││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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