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06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表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民事訴訟應備之程式。原告於起訴狀中所列被告為甲○○,惟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嗣於97年10月1日提出之書狀中,則列瑞聯天地E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然未載明法定代理人,並仍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非但不備起訴之程式,且致本件起訴之被告究為何人尚有不明,爰裁定原告應於10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否則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