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14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度訴字第177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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