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遠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遠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謝遠彰因犯竊盜等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附表編號2至3並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7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66號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蓋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固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8年6月19日作成之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而上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嗣經立法院修正為:「…(同條第8項)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經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且自公布日施行。故不論依新、舊法規定,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均得易科罰金,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現行有效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4.08│98.04.04│98.05.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10556號│偵緝字第876號│偵緝字第87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實││2086號│2731號│2731號││審├──────┼────────┼────────┼────────┤││判決日期│98.07.31│100.11.10│100.11.10│├─┼──────┼────────┼────────┼────────┤│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決││2086號│66號│66號││├──────┼────────┼────────┼────────┤││判決│98.09.02│101.01.05│101.01.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字第11707號│執字第2789號(編│執字第2789號(編││││號2至3數罪併罰已│號2至3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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