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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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4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現於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提解
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4日以97年度中簡字第2454號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8月1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97 年度 中簡 字第 2454 號裁定(97.08.04)[和解]
  • 臺中簡易庭 97 年度 中簡 字第 2454 號裁定(97.08.2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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