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生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2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21日上午11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玖佰參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易記錄一覽表及利息餘額查
詢單及信用貸款契約各一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