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小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發生爭執,其所請求之金額在新台幣10
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規定,應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 李明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