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丁○○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97年度雄補字第
140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合
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業據提出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社會課發放第一、二
、三類低收入戶10公斤白米通知單乙紙以為釋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雄補字第140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卷宗,除聲請人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尚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外,本件聲請人應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