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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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馬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
緩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有關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予更正及
補充之事項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一)被告犯罪時間應更正為民國96年7月23日下午4時54分許;
被告傳送簡訊內容「從:老公」部分應予刪除。
(二)被告甲○○曾於民國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3年8月30日執行完畢
,有前案資料可查,其於96年7月23日再犯本案,係5年以
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論以累犯,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