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乙 ○
相 對 人 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小港區大林埔郵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支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