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調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在
台北市○○區○○○路○段○○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表明1、原裁定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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