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取財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月27日,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56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223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美雲